該事件中,行政和司法“銜接機制”的確是形同虛設,但這恐怕不能僅用責任心來解釋,生態環境部通報中點出的“態度曖昧”,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。
8月9日,甘肅酒泉市金塔縣4家化工企業因滲坑排污等**環境問題,受到生態環境部通報。通報指出,當地黨委**及有關部門態度曖昧,因司法行政沒有有效銜接,導致處罰久拖不決,違法行為屢禁不止。
**記者實地采訪時,當地環保部門稱,是因為自己監測手段跟不上,移交給**門時,無法確定污水中的污染物成分和嚴重程度。當地**門解釋,之所以未對此案進行偵辦,是因為環保部門沒有提交相關監測報告。
金塔縣涉事化工企業的滲坑排污一案,情節觸目驚心。4家企業違法排污形成的7處滲坑總面積超過2.5萬平方米,所排廢水中COD(化學需氧量)、氨氮、揮發酚和色度等多項指標遠超國家標準,較高超標達461倍??擅鎸θ绱?*的環境犯罪行為,當地一度只是“以罰代刑”。
為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,早在2017年,環保部會同**、較高檢發布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》(簡稱《辦法》)。該辦法對各個部門責任義務的規定十分明晰,若嚴格遵循該制度,“以罰代刑”的情形本不該出現。
該縣環保部門向**門移交案件時,未提供環境監測報告。但《辦法》明確規定,向**機關移送的涉嫌環境犯罪案件,必須要有監測、檢驗報告等材料。而縣**門發現材料不全,也該按照《辦法》要求,書面告知環保部門補正,而不是直接把案件退回。兩方未盡責時,檢方身影也缺席了——依據《辦法》,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過程中,檢察機關對環保和**門應依法實施法律監督。
顯而易見,若嚴格對照《辦法》,該事件中,行政和司法的“銜接機制”的確是形同虛設。這般形同虛設,恐怕不能僅用責任心來解釋,生態環境部通報中點出的“態度曖昧”,或許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。
從該案的許多細節中,也都能讀出“曖昧”的味道。包括涉事環保部門稱沒能力展開監測,查出污染物數據,可即便自己缺乏監測手段,完全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求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。非但如此,涉事環保部門在2018年及更早時候就對污染企業先后開出了罰單,可污染企業卻遲遲沒有繳納罰金,環保部門對此也無動于衷,直到近期才移交**申請強制執行。
而當地環保部門此前在移交案件時,曾建議當地**機關對3家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,但后者卻退回兩家企業案卷,只對一家企業、1名直接責任人實施了拘留。
該罰不罰,該抓不抓,處罰久拖不決,執法軟弱無力,如此“態度曖昧”,也難怪污染企業會有恃無恐,違法行為會屢禁不止。
“滲坑排污”案被曝光后,據稱當地正在制定銜接辦法。這體現出了亡羊補牢態度,但在“兩部一院”制定的《辦法》已非常清晰明了的背景下,各地缺的未必是制度,更是對制度的有效執行。在被通報過后,對于執法“曖昧”,追責不能“曖昧”,查出“態度曖昧”背后的癥結并徹查徹治,這樣才是對公眾負責任的交代。(于平(媒體人))
文章來自:《人民網》